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1.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既能起保護人身安全的作用,還能監督低壓系統或設備的對地絕緣狀況。但不要以為安裝了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后,就可以萬無一失而麻痹大意,應仍以預防為主(因它僅是基本保護措施中的一種附加保護)。
2.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是在人體發生單相觸電事故時,才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如果人體對地處于絕緣狀態,一旦是觸及了兩根相線或一根相線與一根中性線時,保護器就并不會動作,即此時它起不到保護作用。
3.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安裝點以后的線路應是對地絕緣的。若對地絕緣降低,漏電電流超過某一定值(通常為15mA左右)時,保護器便會動作并切斷電源。所以要求線路的對地絕緣必須良好,否則將會經常發生誤動作,影響正常用電。
4.低壓電網實行分級保護時,上級保護應選用延時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其分斷時間應比下級保護器的動作時間增加0.1~0.2s以上。
5.安裝在總保護和末級保護之間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其額定剩余動作電流值,應介于上、下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額定剩余動作電流值之間,且其級差通常應達1.2~2.5倍。
6.總保護的額定剩余動作電流最大值分別不應超過75—100mA(非陰雨季節)及200—300mA(陰雨季節);家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應實現直接接觸保護,其動作電流值不應大于30mA;移動式電力設備及臨時用電設備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電流值為30mA。
7.低壓電網總保護采用電流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時,變壓器中性點應直接接地;電網的中性線不得有重復接地,并應保持與相線一樣的良好絕緣;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安裝點后的中性線與相線,均不得與其他回路共用。
8.照明以及其他單相用電負荷要均勻分配到三相電源線上,偏差大時要進行調整,力求使各相漏電電流大致相等;當低壓線路為地理線時,三相的長度宜相近。
只有認真做好安全用電的管理、宣傳和教育工作,落實好有關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才是實現安全用電的根本保證。